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忠大铝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3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0)辽03民初114号民事调解书由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 林
审 判 员 周 洁
审 判 员 王 鑫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