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115执恢414号
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53号。组织机构代码:7010133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渭水六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101157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115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清偿案件款17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
本案执行日志:
1.2023年6月5日,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10日之内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举证。
2.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20日,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到庭申报财产,其拒不到庭申报。
3.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11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多次网络查询,经甄别分析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个,合计冻结金额不足3元。
4.2023年6月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方提供的财产线索,向兰州长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微信送达扣留、提取相关材料,但该公司负责人告知该笔款项已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保全冻结。8月15日本院执行干警前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该单位送达了协助执行函等材料,请求协助扣留、提取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兰州长城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2348987.5元。后根据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提供消息,该笔款项涉及异议案件,正在执行中,暂无法扣提。
5.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9月27日,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不动产、证券、工商、税务、民政、保险等部门的财产线索,经网络分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3年10月10日,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谈话,其称公司经营困难,回去后告知公司负责人尽快解决此事。后再无任何消息,亦未履行应尽义务。
7.2023年10月16日,经本院执行办案系统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省法院另有27案未履行完毕。
8.2023年7月14日,本院依法在人民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账户线索。
9.2023年10月18日,本院微信联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将被执行人西安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本院依照当事人请求采取强制措施。
10.2023年10月18日,本院微信联系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即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本院在执行中除已冻结的银行账户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措施。综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115执恢4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采取冻结、查封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措施到期前30日向本院申请续冻结、续查封;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