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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知民初524号
原告:宏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文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张巨村。
法定代表人:刘嵘,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宏秀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宏秀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秀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晓丽
人民陪审员李娟
人民陪审员周珍亦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凌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