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知民初100号
原告:宏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比普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品创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原告宏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比普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宏秀电气有限公司以前期案件事实调查有误为由,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秀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