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1)湘04破申2号
2020年8月31日,申请人深圳市华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雁能公司)不能清偿其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雁能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已登记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雁能公司在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应由本院管辖。但其母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已由衡南县人民法院受理,由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便于与县党委政府妥善协调,争取政策支持,综合平衡各方权益,调动所有积极因素,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同时还便于审计评估工作的开展和债权债务的核查,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已批准本院将本案交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齐国安
审 判 员 罗 源
审 判 员 陈 慧
法官助理 邓圣欣
书 记 员 陈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