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赣1024执508号
本院在执行江西赣电电气有限公司与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工业园区内(使用权面积为21981.8㎡、不动产权单元号为430406704008GB00010W00000000)、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茅叶路1号(使用权面积为15990.58㎡、不动产单元号为430406704009GB00039W00000000)的两宗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书记员 黄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