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408执恢45号之一
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白沙洲物流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波、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作出(2016)湘0408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4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房产处置暂未变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两宗,本院依法查封,但经查明,其中一宗已被政府收购,另一宗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淘宝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被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当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波、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华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终结本院(2016)湘0408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 晖
审 判 员 彭 仁
审 判 员 熊 艳
法官助理农雷
代理书记员 李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