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湘0406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群冠电器成套设备厂与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6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群冠电器成套设备厂欠款等43844元。本院于2021年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1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报财产状况,又未履行偿付义务。2021年2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1月11日、1月27日和2月22日三次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登记部门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月13日本院依法启动传统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无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中,依法向宁乡县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相关款项,但该款存有异议,正在审查中。本院立案执行标的43844元,未执行标的43844元。
因被执行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一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长沙群冠电器成套设备厂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案执行情况且表示对本案无新的财产线索提供。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智
审 判 员 李榜元
审 判 员 乔永强
代理书记员 颜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