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422民初1627号
原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茅叶路1号(市白沙洲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地址:衡阳市华新开发区解放大道47号星月都会二期写字楼五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系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系公司财务。
被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祝融路雅士林湘苑02号商铺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雅士林房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系其行使诉权表现,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30元,减半收取12515元,由原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严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