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茅叶路**(市白沙洲工业园内)。
法人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之,男,199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2020)豫080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雁能配电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凯
审判员 刘 乾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