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21民初77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市大村甸镇松树脚村5组98号。
被告: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艺文创中心11栋705房。
法定代表人:毛彩城,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可,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炼彬,湖南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劳务费)9925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18日,原被告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1、10KV庙二水1线沿伸与宝大线互联新建工程;2、10KV西芹线沿伸新建工程;3、凤凰乡陶家村村网改造工程,上述三工程的施工。三条线路的劳务费初算总价是82万余元。合同第2条约定,按竣工图纸,以中标单价为准,以电力部门最终结算的总劳务工资为百分之百为基准,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价的68%为本合同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按照施工方案,2019年6月28日,原告组织施工队一行20人在祁阳市电力公司庙二水线、西芹线完成部分施工难度较大的工作后,被告趁原告施工队在凤凰乡陶家村农网改造施工时,派自己的施工队伍向原告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并拒不与原告结算。原告完成了部分工作,被告拒不与原告结算,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对原告施工的工程量进行鉴定,被告按鉴定的工程量的总价款支付原告工程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99255元,经原告开庭陈述,该费用包含:20余人的工资小计57600元、购买辅助材料费用2235元、购置专业工具费15720元、租车费10700元、租房费2000元、接送施工人员往返费用4200元、施工人员生活费7440元,共计99895元,请求金额以诉讼请求为准。2021年5月24日,**向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海容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的诉请包含了本案的诉请。2021年9月22日,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1121民初1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祁阳市人民法院已经就原告对被告的劳务合同纠纷作出判决,且该判决现已生效,原告再次向祁阳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相同,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雷绍哲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伍奕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