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29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艺文创中心11栋705房。
法定代表人:毛彩城,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炼彬,湖南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薇,湖南云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园区供电支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与百花路交汇处东北角。
负责人:陈勇胜,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芝荣,男,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明,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永州市冷水滩园区供电支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2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廉丽萍
审 判 员 李 飞
审 判 员 屈中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熊孝航
书 记 员 李政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