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30民初290号之一
原告: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艺文创中心11栋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70754848G。
法定代表人:毛彩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煜,湖南湘军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79733。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邦华,湖南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容公司)与被告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16元,减半收取920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两项合计14208元,由原告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曹根权
人民陪审员  杨婉娜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龙 腾
书 记 员  吴美霞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