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230民初290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艺文创中心11栋7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70754848G。
法定代表人:毛彩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新华东路1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1842879733。
法定代表人:刘小红,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作出(2022)湘1230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512889.4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2022年5月12日,申请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通道侗族自治县经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收的通道县体育馆项目的工程款1512889.42元的扣留。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龙 腾
书 记 员  吴美霞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