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

***与***、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1103执133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 被执行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艺文创中心11栋705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长沙海之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街道湘府东路二段99号汇财御景湾新寓11栋709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海容科技有限公司、***、长沙海之力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321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11民终321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人:张**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