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电力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电力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3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104民初886号
原告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电力器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电力器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电力器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电力器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90元,减半收取25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兰晶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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