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26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08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柴湾镇镇南村3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远,如皋市柴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4)皋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又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吕敏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