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8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中民终字第028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远,如皋市柴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城北街道镇南村3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5)皋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勇
审判员季建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