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如皋市万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682执恢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柴湾镇镇南村3组。
法定代表人,石笑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如皋市万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柴湾镇镇南社区19组8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万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皋商初字第06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又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受理后,由执行员程存存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44141.9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925元,执行费6832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1日给付50000元。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如皋市万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江苏祥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如皋市万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如皋市万畅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前给付5万元(已给付),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结清余款。二、案外人**(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自愿为被执行人做执行中担保,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任一期履行义务,**、***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庆余新村604幢406室房屋任法院评估拍卖抵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该和解协议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3)皋商初字第06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陈俊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