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304执保122号
申请人:湖南湘钢钢丝绳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道。
法定代表人:唐庆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衡阳市中北钢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
法定代表人:廖志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南湘钢钢丝绳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中北钢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湘钢钢丝绳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衡阳市中北钢缆有限公司的80万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湖南湘钢钢丝绳有限公司已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本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湘钢钢丝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中北钢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被申请人衡阳市中北钢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吴秀琼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罗琬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