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1231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谷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腾路**********。
法定代表人:曹冬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合阵,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传荣,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蒋勤俭,董事长。
上述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宏,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谷湘模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231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浦雪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汤 稹
书 记 员 邹紫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