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8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二道**深圳国际软件园**301。
法定代表人:陈传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宏,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创世纪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硅谷动力新材料产业园**A面**。
法定代表人:文灿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泽蕾,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丰路**特发信息港大厦****iv>
法定代表人:蒋勤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宏,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创世纪光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1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