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92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麻岭社区高新中二道**深圳国际软件园**301。
法定代表人:陈传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新展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天一名居裙楼**303-B。
法定代表人:叶国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浇,广东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丰路**特发信息港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蒋勤俭,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新展星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0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特发东智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谢冰羚
审判员 尹 伊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