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执恢464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高新区中区科丰路2号特发信息港大厦B栋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216326。
法定代表人:王宝。
被执行人:中牟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青年路西段电视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122416211020K。
法定代表人:王宪军。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牟县广播电视局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10358974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粤03执恢160号,因被执行人无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执恢208号;2016年11月9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对本案的恢复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依法行使民事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审判长)肖伟光
执行员 赵 征
执行员 赵 业 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兴 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