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858号
原告:乐清宝驰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岸村。
法定代表人:陆君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京,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镇荣路19km处。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开发区崇华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凤霞路0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淄博科技工业园三赢路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宝驰捷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宝驰捷机电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山东汇能电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清宝驰捷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宝驰捷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乐清宝驰捷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壮蓓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裴娅颖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