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21执188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凤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0969187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安科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隆越大厦**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74467973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安科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安科新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