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21民初2068号
原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江山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89元减半收取4594.50元,由原告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戚明贵
书记员 王宇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