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民辖终920号
上诉人杭州云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华威自动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1民初35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云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双方当事人签订多份合同,但关于管辖的约定各不相同,存在法定管辖和约定管辖不同的情形,但原审裁定却回避该事实,作出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认定和处理。签订日期分别为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28日、2016年6月22日的合同,均在第13条约定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为“依法向当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签订日期分别为2016年5月19日、2016年10月27日、、的合同,均没有管辖约定。上述三份有管辖约定的合同中关于“当地所在地”的表述,涵盖了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内容,不仅约定不明确,同时也存在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故本案应依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的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被上诉人诉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被上诉人是依据五份买卖合同主张权利。虽然案涉签订日期分别为2015年12月7日、2015年12月28日、2016年6月22日的三份买卖合同均在第十三条约定“依法向当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该条款中的“当地所在地”指向不明,据此无法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故本案不应根据上述三份合同中的管辖约定确定管辖法院。鉴于案涉另两份签订日期分别为2016年5月19日、2016年10月27日的买卖合同均没有约定管辖法院,故本案应根据法定管辖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系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给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且案涉合同对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原审人民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欠妥,但处理结果无误,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张玉德
审判员 孙礼会
书记员 宋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