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43363号
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第**金峰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成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锋,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洁,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华富星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信义镇马寨村
法定代表人:柳海凤。
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富星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晓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