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114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周路589号。
法定代表人:王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金鼎科技五路22号一至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李文刚,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47号。
法定代表人:王健,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气(珠海)有限公司、四川东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川0191民初5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成都市蓉城管线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王晓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