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光电气有限公司

宇光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11民初4808号
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城南街道界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68094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区纬五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93326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安徽驰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