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光电气有限公司

宇光电气有限公司、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15执保138号
申请人宇光电气有限公司,住址地:浙江省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145568094R。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地:成都市温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202452347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宇光电气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宇光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3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宇光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成都西电蜀能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宇光电气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13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万劲松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