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光电气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6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温乐商初字第3533号
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浙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宇光电气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