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民初1288号
原告:***,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湘,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382号右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方金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铭,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征收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锦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玉立
书记员荣玉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