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21民初1288号

原告:***,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湘,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382号右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方金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思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铭,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征收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付锦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玉立

书记员荣玉姣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