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1743号
原告:***,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醒,湖南盛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学院路382号右侧厂房。
法定代表人:方金华。
原告***与被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庭前审查。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保险费2823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6年应聘到被告公司,任财会一职至2018年8月。原告在任职期间一直勤勉努力、认真负责,从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2018年被告企业改制,决定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为其缴纳工作期间应当由被告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拒不为原告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原告自行缴纳了医疗费28233元,被告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故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原告以社会保险纠纷诉至本院,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违反仲裁前置程序,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丹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晓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