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民辖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有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花贤路69号1幢A323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马壕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付海,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有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8)湘0602民初318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有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有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有能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