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602民初6290号
原告:***,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马壕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1861002449。
法定代表人:付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罗梦雪,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岳阳金达电力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7日以双方可能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