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君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11民初1366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君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MA6N88XQ70,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彩云南路诺仕达商业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付亚明。
被申请人: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6440054G,住所,住所地常州市新**府翰苑****div>
法定代表人:李建兴。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云南君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云南君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君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志道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吕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