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2107号
申请人:常州佳豪大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0782338678,住所地常州经开区东方小区(东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松,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X6U5649,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6号2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灿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6440054G,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翰苑3幢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兴。
被申请人:杨大胜,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常州佳豪大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杨大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款项413000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杨大胜名下的款项413000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阮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