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210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佳豪大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0782338678,住所地常州经开区东方小区(东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松,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常州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X6U5649,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6号2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灿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6440054G,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翰苑3幢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兴。
被申请人:杨大胜,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本院在审理常州佳豪大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杨大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款项4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审查后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款项413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20年7月15日,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常州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杨大胜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阮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