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2107常州佳豪大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2民初2107号之一
原告:常州佳豪大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50782338678,住所地常州经开区东方小区(东城路34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松,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X6U5649,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66号2401室。
法定代表人:刘灿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6440054G,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翰苑3幢3-4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兴。
被告:杨大胜,男,1982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原告常州佳豪大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南广场建设有限公司、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杨大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州佳豪大型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杨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阮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