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49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西过境路域城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MRHN291。
法定代表人:芦云辉,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翰苑3幢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6440054G。
法定代表人:李建兴。
本院在审理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1月25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