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4民初3490号之二
原告: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经济开发区西过境路域城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MRHN291。
法定代表人:芦云辉,经理。
被告: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府翰苑3幢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6440054G。
法定代表人:李建兴。
本院在审理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凝瑞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州宏基盈润市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3.00元、申请费152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尹九州
书 记 员  孙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