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622民初667号
原告:西华县俊福建材商贸行,地址:河南省西华县周楼社区一组。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五色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兴化市*****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华县俊福建材商贸行与被告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应在立案时预交案件受理费9637元,但原告没有按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在立案后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华县俊福建材商贸行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齐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