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5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761241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7300933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冻结了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804.20元。现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804.20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