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705执保2519号
申请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11幢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057612411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7300933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与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804.2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江山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淼
书 记 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