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6执恢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胥路。
被执行人: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路南首。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查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