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6执恢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胥路。 被执行人: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路南首。 铜陵建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铜陵台新置业有限公司、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华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6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查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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