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皖0705执111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7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7300933B。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兴化市盛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达成长期和解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皖0705执111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会
审判员 邱 林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