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

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2547号

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海天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7285453P。

法定代表人:张静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优达,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实验区(中心商务区)旷世国际大厦1-905、1-906、1-907、1-908、1-9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314088。

法定代表人:谭仕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放,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菲菲,浙江天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海中心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智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冯子骅

代书记员 李丹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