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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06民初2654号之一
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海天路1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7285453P。
法定代表人:张静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勤,陈优达,宁波市北仑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具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宋家漕村迎春路8号E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66640721N。
法定代表人:沈阳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具礼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具礼品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820元,合计845元,由原告海天塑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智杨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黄绍远
代书记员张丹妮